新約讀經-羅馬書專題讀經-輯四-第八十四篇 三個律-肉體中罪的捆綁及釋放(六)

第八十四篇 三個律

── 肉體中罪的捆綁及釋放(六)

羅馬書專題讀經
輯四 聖化

(本篇信息未經講者校閱,僅供追求用)

經節: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的,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和合本,羅七12~13)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認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和合本,羅七14~17)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和合本,羅七18~20)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和合本,羅七21~23)

字義:
  「律」(nomos,law)是一個法則、定律,含示一種權柄、力量、約束和控制。

  這一章說到三個律,首先是「神的律」(七22),就是十二節和十四節所說的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屬靈的。

  其次是「心中的律」(七23)。「心中」(nous,mind)原文是指「心思」。這心思的律是恨惡罪的(七15,17,19),是立志為善的(七18),是願意為善的(七19,21),是喜歡神的律的(七22),所以也可說是「心思中為善的律」。

  二十二節的「喜歡」(sunedomai,to rejoice with)也可譯作「一同享受、歡樂」,說出這心思中為善的律同意、喜悅神的律,樂意與神的律相呼應。

  第三個律就是二十三節所說的「另有個律」。照上下文,這個律就是「肢體中犯罪的律」(七23),直譯為「肢體中罪的律」。

「三個律」── 神的律、心思中為善的律、肢體中罪的律

  羅馬書第七章說到三個律:神的律、心思中為善的律、以及肢體中罪的律(七12~24)。在我們的外面有神所頒佈的律法,在心思裡有為善的律,在肉體裡有罪的律。

  「律」常常是和生命有關,每一種生命都有它的律。羅馬書說到這三個律,所著重的是三種不同的生命。首先說到神的律,「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七22)神的律就是神的表達,也是神根據祂永遠的生命而有的運作法則。其次是心思中為善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七23)這「心中的律」就是「心思中的律」(The law of mind),這律是我們這被造的人,在我們的所是裡,根據天然生命的盼望而有的律。最後說到肢體中罪的律(七23),就是我們這些墮落過的人,有撒但的生命住在肉體裡而產生的。

「神的律」── 聖潔、公義、良善、屬靈的

  神的律是聖潔的。七章十二節說,「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的,公義,良善的。」神的律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義的、善的,因為神自己就是聖的、義的、善的。

  神的律也是屬靈的。十四節說,「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神就是靈,律法是祂的表顯和見證,所以律法是屬靈的。這是何等高的話!這說出在人的所是裡、在人的天然裡、在人的良善裡、在人墮落的本性裡,都沒有辦法和神的律相配,因為神的律是屬靈的。只有重生的人,當他住在神聖的生命裡、活在靈的實際裡,才有可能支取、享受、活出神的律。

「心思中為善的律」── 和神的律相呼應

  二十一至二十三節又說,「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在我們的心思中(直譯)有一個律,是願意為善的;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是願意為善的。沒有神的人想要作一個好人、善人;有神的人願意得神的稱許、討神的喜悅、滿足律法的要求,甚至常常這樣禱告,「主啊,我願意和你一致,我願意討你的喜悅,我願意一切所作的都合乎你的心意。」當我們的心思與良心交流的時候,我們所顯出來的本性,真是願意答應律法的要求,願意討神的喜歡,願意將神的律活出來。

「肢體中罪的律」── 勝過心思中為善的律

  親愛的弟兄姊妹,照著我們的本性,我們真是願意答應律法的要求,但這不過是「一廂情願」罷了,因為在我們的肉體中還住著罪,在肢體中還有一個罪的律。二十三節說,「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犯罪的律」直譯為「罪的律」(The law of sin)。在我們肢體中罪的律,總是和心思中為善的律交戰,並且得勝,把我們這個人擄去。

  十四至十七節也說,「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承認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十八至二十節又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罪住在我們的肉體中,所以在肉體裡並沒有良善(七18)。那住在肉體中的罪,牠是有生命的、是動態的;在肢體中罪的律,同樣是有運作、滿有能力。譬如說,肚子餓的時候就需要吃飯,這是一個律;同樣的,罪的律在肢體中的運作,就叫我們這個人非得犯罪不可。罪有牠的律,而且是滿有能力的律,能夠把我們這個人擄去(七23)。

  有一首詩對罪的能力有很好的描述,「難道寶血果然有功效,竟能救我這罪魁?雖然惡者是控告不停,我也醜陋軟弱。罪的勢力漫過我全人,常使我驚駭顫抖;我常感覺我被罪吞沒,寶血卻能救贖?」罪在我們身上是一個有能力的權勢,連基督徒都會有這樣的經歷。有時候我們覺得很得勝、很屬天;也有的時候,罪在我們的肉體裡發動,叫我們感受到罪的權勢,甚至要說,「主啊,救我!」罪的律發動的時候,會叫我們裡面有一種說不出的懼怕,好像我們一點辦法也沒
有。

  二十三節說,「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犯罪的律。」為什麼罪的律在我們身上這麼有能力,能夠把我們擄去?因為我們總是覺得,我們自己可以行善,自己可以滿足律法的要求。若是我們逞強,堅持要靠自己的力量行善,而不懂得作一個「妻子」,讓基督在我們全人居首位,結果必定勝不過罪的律,定規要被罪所擄去。這就是心思中為善之律,想要勝過肢體中罪的律,卻又總勝不過而產生的結果。

  親愛的弟兄姊妹,事實上,我們這個人就是一個戰場!罪的律一直與我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和我們心思中為善的律交戰,把我們這個人擄去。恐怕全宇宙中最激烈、最疲累的戰場就在我們的身上!這交戰是從早打到晚的,叫我們不得不承認,「我真是苦啊!」(七24)人生最苦的事莫過於此。在我們心思中為善的律,總是盼望成就神的律;但那在肉體中的惡卻一直與我們同在、控制我們、把我們擄去。換句話說,我們在這個戰場上從來沒打贏過;無論我們怎麼盼望,無論我們怎麼努力,我們總是失敗。就算偶爾贏了一次,馬上就成為下一次失敗的根基。若是我們注意偶然一次的得勝,必定要帶進下一次的失敗。我們也會經歷得勝,但是當心思中為善的律和肢體中罪的律交戰的時候,我們總是失敗者。

  舉例來說,一個脾氣暴躁的弟兄,經過禱告、對付、忍耐,終於有一段時間勝過了脾氣,這叫他喜樂,叫他滿足,也叫他不知不覺產生驕傲。這驕傲可以成為一個更大脾氣的源頭,也可以叫他這個人不再倚靠主,不是一個「女人」,而犯了向神獨立的罪。他勝過脾氣的經歷,反而把他帶到另一個失敗的經歷裡去。心思中為善的律永遠不會勝過罪的律,我們總是被肢體中罪的律所擄去。

  親愛的弟兄姊妹,經歷告訴我們,我們所著重的是得勝、是立志為善,但是我們所得到的結果,卻是一再的失敗、失敗再失敗。每一次人想要為善,在肢體裡就有一個權勢,把他擄去,叫他去作心裡所不願意作的事(七18)。他明明知道這件事不對,明明知道這件事得罪神,明明知道這件事得罪教會,明明知道這件事得罪弟兄姊妹,明明知道這件事不能討神的喜悅,他卻沒有辦法,非作不可。我們越想要為善,越不能為善;我們越想要得勝,越不能得勝。所以保羅說了一句話,「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七24)但是感謝神!他又說,「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七25上)(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