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受苦的雙重意義(一)
簡介 聖經從兩方面來講基督的受苦。基督替我們受苦,不僅是為了背負我們的罪,為我們成就了救贖,同時也是為了產生並建造祂的身體。一面來說,祂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之罪的(約一29)。另一面來說,祂是一粒麥子,結出許多的子粒(約十二24)而產生祂的身體,並且祂成為靈來建造祂的身體(林前六17;十五45下;弗四12)。 基督為著救贖的受苦 在舊約時代,為著人的罪性與罪行,祭物必須不斷的獻上(利四~七)。除了每天的獻祭以外,每年一次的贖罪日,為了眾百姓的罪行,大祭司還會帶著贖罪祭的血進入至聖所(來九7;出三十10;利十六34)。這是(以色列人)世世代代的實行(出三十10)。 我們必須注意,在舊約中「贖罪」(atonement)這個字與罪行(sins)的關係。贖罪的希伯來字是 kapar,就是「遮蓋罪」的意思,這是從某一個阿拉伯字根「遮蓋」或「隱藏」而來的(Harris, 1:452)。它也有「藉著獻上代替而贖罪」的意義。「這是為著有罪的生命(獻祭者)獻上無罪的生命(動物的祭牲)的一種表徵。」(Harris, 1:453)。詩篇三十二篇一節題到遮蓋其罪,但那裡的遮蓋是用不同的希伯來字 kasa。除了欽定本羅馬書五章十一節以外,「贖罪」(atonement)這個字並沒有出現在新約聖經。事實上,這一節所用的希臘字是 katallage,不應該譯作「贖罪」,而應該譯作「和好」(reconciliation),如同羅馬書十一章十五節和林後五章十八至十九節在欽定本裡的翻譯一樣。 在新約時代,新約是以耶穌基督的血設立的,而不是公牛和山羊的血(來九12~13,15)「因為祂獻上自己,就把這事一次永遠地作成了……並且不是藉著山羊和牛犢的血,乃是藉著祂自己的血,一次永遠地進入至聖所,便得到了永遠的救贖。」(來七27;九12,18;羅六10;彼前三18)在舊約中的罪「被神赦免,乃是根據那最終要來的獻祭(意即耶穌基督自己)。」(Harris, 1:449)
基督是神的羔羊,藉著祂在十字架上受苦的死,背負了我們的罪,而為我們完成了救贖。在祂這一面的受苦,我們並沒有分。我們只能簡單的接受它並享受它。「祂是獨自在十字架上受神的審判,完成了救贖。」(李常受,經歷基督,第177頁) | |||
── James D. Reetz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