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篇 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 在靈裡基督的內住(三)
(本篇信息未經講者校閱,僅供追求用) 經節: 另譯,「律法因肉體而軟弱,有所不能的,神,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並為著罪,差來了自己的兒子,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恢復本) 字義: 「罪身的形狀」恢復本譯作「罪之肉體的樣式」,說出主耶穌只有罪之肉體的樣式,在祂裡面並沒有罪(約壹三5),如同在舊約裡被舉起的銅蛇,只有蛇的樣式,而沒有蛇的性情(民二一9,約三14)。 「作了贖罪祭」原文是兩個字,一個是介系詞「因著、為著」(peri,on behalf of),另一個是「罪」(hamartia,sin)。我們可以說,神的兒子為著罪而定罪了罪(恢復本);但是 peri 這個字,特別在七十士譯本,常常是聯於祭的,有的解經家甚至把它說成是聯於祭的介系詞。這就是為什麼,和合本譯作「作了贖罪祭」。 「定了罪案」的「定了」(katakrino,to condemn/to judge)可譯作「定罪」;「罪案」(hamartia,sin)就是「罪」,所以恢復本譯作「定罪了罪」。這是主耶穌的死所成就的,不僅審判了罪,更是對罪作了一個判決,一次永遠的把罪定了死罪。
「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定罪了罪 羅馬書八章三節說,「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罪了罪。」肉體的特點是軟弱。我們原來所著重的是得勝,所經歷的卻是失敗;所願意的是行善,所行出來的卻是所不願意的惡(七19)。然而神所注意的不是我們的得勝或失敗,而是祂在基督耶穌裡所成功的救法。在我們的肉體中有罪的律,律法因肉體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了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罪身的形狀」照原文可直譯作「罪之肉體的樣式」,「定了罪案」可譯作「定罪了罪」。對主耶穌來說,祂是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來的,在祂的裡面並沒有罪(約壹三5)。就如摩西在曠野所舉起的銅蛇,只有蛇的形狀,而沒有蛇的毒素;只有罪之肉體的樣式,而沒有肉體罪的性情(民二一9)。一面來說,罪是「跟著」主耶穌,但是罪並不能進到祂的裡面。這並不表示罪遠離了祂,事實上罪一直跟著祂,一直想進到祂的裡面,只是一直進不去。所以當主耶穌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就把罪聯同與罪有關的一切,一同帶著被釘死了,罪的問題就得著了解決。本來是我們被定罪(羅五18),現在是罪被定了罪(八3)。 「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定罪了「沒有神」 親愛的弟兄姊妹,這裡的定罪並不是第五章所說的,我們被定了罪(羅五18);而是說這個「罪」已經被定罪了。「罪」在希臘原文裡是單數的,是指著罪性。若是在應用上,什麼是單數的「罪」呢?就是罪的本身。我們要看見,罪的本身只有一個,就是撒但,它是罪的源頭。人墮落以後,人成為肉體,就是罪居住的所在,以肢體為工具,把各樣的罪活出來。而世界則是一個系統,以撒但作它的王,作為滋養罪的工場,這工場與人的罪性相呼應。這一切又都是沒有神的結果。 我們可以說,「定罪了罪」就是定罪「沒有神」這件事。為什麼我們是被定罪的?因為我們原是一班沒有神的人。凡是沒有神的、不聯於神的、不與神和好的、離開神的,都是罪。為什麼如今我們又不被定罪呢(羅八1)?因為在基督耶穌裡,我們成了一班有神的人。從外面來說,神在肉體中定罪了罪,使我們這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不再被定罪了(八1,3);就著裡面來說,我們有生命之靈的內住(八2),也有生命之靈的律在我們裡面運行和運作,叫我們成為一班活出神、不被定罪的人。 「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審判、判決了「罪」 「定了罪案」(katakrino,to condemn/to judge)是從「審判」(krino)這個字而來,再加上 kata(有加強的意思),不僅指著審判,而且是審判加上判決。所以什麼叫「定罪」?就是罪被審判了;不僅被審判了,還被判決了、判死刑了。神要說,「這個罪是我不要的,是我捨棄的,所以我定罪牠,我判決牠,我和牠不再有關係,好叫律法的義,成就在那些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4)!」(韜) |